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位處陽明山上的「貴子坑鄉村俱樂部」,負責人陳仲明遭檢舉私挖溫泉井,2009年邀約台北市政府產發局股長陳相伯、議員林瑞圖和地方耆老到場會勘,要求陳相伯製作不實會勘紀錄,欲讓「新井混充舊井」,順利取得溫泉開發許可,檢方依偽造文書、圖利罪嫌起訴陳仲明、陳相伯;法院依偽造文書判陳仲明1年10月徒刑,陳相伯1年6月徒刑,另陳相伯圖利部分因罪證不足,判無罪。陳仲明為了讓俱樂部提供溫泉服務,2005年未經許可私自委託三笠公司探勘、開鑿新的溫泉井。他擔心新挖的溫泉井遭拆除,想讓「新井混當舊井」,2009年產發局通知會勘溫泉井使用狀況、是否為「既有」溫泉井時,他邀約時任議員林瑞圖及地方里長到場。陳相伯當天到場,發現溫泉井口被新鋪設的水泥覆蓋,但陳仲明卻主張是「舊」的溫泉井,若會勘紀錄寫明「溫泉井口遭新鋪設的水泥覆蓋,無法查勘井口」,可能會阻礙後續申請許可,陳仲明和林瑞圖便要求陳相伯手寫記載「現場隱蔽無法實際勘查井位」的不實文字。陳相伯為了不得罪議員,順意記載,另加註地方里長的意見表示,該井是40多年前、日據時代就挖鑿的,並請議員、里長等人簽名,讓陳仲明順利規避溫泉法規定,2012年取得開發許可。陳相伯、陳仲明皆否認犯行,陳相伯辯稱,「縱使陳仲明有違法開鑿新井,但我對此一無所悉」,當天會勘只為了確認溫泉使用情形,收取溫泉取用費。但法官調查,他於偵查時曾稱,會勘是要確認有無使用溫泉,除收取費用外,也會確認是否為新井,若是新井就要命業者拆除;會勘結論也與徵收溫泉費用毫無關係,不採信他的說法。陳仲明辯稱,他只請三笠公司承作邊坡工程、整理舊井,並沒有開鑿新井,另支付給三立公司的730萬元僅僅為借貸關係。法院調查,三利公司負責人證述前後不一,一下說整理舊水井,又改稱730萬元是邊坡工程費,最後又稱部分是借款,另有相關支票和帳冊佐證,明顯與陳仲明供詞不符。法院審結,依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判陳相伯1年6月徒刑;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文書罪,判陳仲明1年10月徒刑。檢方認為,陳仲明不法獲利高達5089萬元,2011年他拿開發許可向產發局申請溫泉標章時,曾被觀傳局和都發局發現地屬保護區,不可開發做為應業用途,發函請產發局駁回許可,但陳相伯得知時任產發局長陳雄文與林瑞圖交情好,執意曲解法令要求通過許可,認定涉犯圖利罪嫌。法院審理認為罪證不足,判陳無罪。貴子坑鄉村俱樂部負責人陳仲明。圖/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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